关于印发《镇江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聚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镇办发〔2008〕64号
各辖市、区委和人民政府,镇江新区,市各部委办局,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镇江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三年(2008—2010年)行动计划》(镇发〔2008〕39号),镇江市人才领导小组制定了《镇江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聚工程”实施细则》。此《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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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镇江市委办公室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24日
镇江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聚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引进和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简称领军人才),全面提升镇江核心竞争力,根据市委、市政府《镇江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三年行动计划(“331”计划)》(镇发〔2008〕3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围绕我市装备制造、绿色化工、造纸、新材料、特种金属等主导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3年内每年引进10个领军人才团队和30名左右领军人才,到2010年,共引进培育30个领军人才团队和100名领军人才,带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形成引领镇江跨越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链。
第三条 我市引进培育的领军人才主要是指:在国内外具有创新创业经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其技术水平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或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为带头人、拥有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人才,以及引领我市产业发展的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创业或创新人才(团队)。
第二章 引进程序
第四条 发布公告。每年以市政府名义,通过国内外新闻媒体、网络等向海内外发布招聘公告,组织开展国内外专题招聘会和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与人才洽谈会等引才活动。由市人事局发布领军人才需求目录,建立领军人才信息库。
第五条 报名登记。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需按要求填写《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由市人事局负责引进领军人才报名咨询联系、网上报名登记和汇总工作。
第六条 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由市人事局对申请人的国内外学历、经历等进行认定、审核;由市科技局对申请人的项目计划书及相关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初审,对其提交的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进行认定、评估。
第七条 技术评审。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专家按主要技术领域方向进行分组,内容相近的项目,尽可能请同一组专家进行评审,每个技术专家组应有不少于5名的同行专家进行独立评审,并确定一名召集人,负责综合、归纳每个专家评审意见,填写技术评审意见表,并进行排序。
第八条 综合评审。由市领军人才办组织有关科技风险投资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等,就项目的创业前景、产业化可行性、创业团队、财务评价等进行综合评审。每个综合评审组应有不少于5名的专家进行独立评审,并确定一名召集人,负责综合、归纳每个专家评审意见,填写综合评审意见表,按照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和不予推荐项目分类,提出建议申请人面试排序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九条 组织面试。由市领军人才办组织对通过上述评审的面试人选进行面试,对面试合格人选,经媒体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项目对接与洽谈。由市领军人才办根据申请人个人创新创业意向和辖市区、镇江新区区域产业布局及相关企业的需求,组织创新创业项目对接与洽谈。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由市领军人才办起草引进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合同文本,由辖市区、镇江新区及相关企业与确定来镇领军人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申请表》;
2.《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计划书》;
3.有效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其它证明材料。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技术成果为发明专利,需提交专利证书以及被授予专利权后最近一年所缴纳的年费发票复印件;
6.技术成果为计算机软件,需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和软件所属领域的情况说明;
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备审。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重点推荐项目
1.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给予领军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地区负责提供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100平方米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住房三年后优惠出售给领军人才个人或由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创新领军人才(团队)落户企业后1个月,给予其100万元的创新资助资金,落户企业负责提供工作场所和住房。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由市、县两级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
3.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由市、县两级担保中心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贷款资金担保。
4.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可超过30%作股参与分配。
5.对引进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对领军人才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个人;对资金来源于财政、用于各类领军人才的专项奖励,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免征其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优先推荐项目
1.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给予领军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1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地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100平方米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住房三年后优惠出售给领军人才个人或由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创新领军人才(团队)落户企业后1个月,给予其60万元的创新资助资金,落户企业负责提供工作场所和住房。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由市、县两级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创业投资。
3.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由市、县两级担保中心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贷款资金担保。
4.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可超过30%作股参与分配。
5.对引进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三年内50%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对领军人才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个人;对资金来源于财政、用于各类领军人才的专项奖励,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免征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一般推荐项目
1.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给予领军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6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地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100平方米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住房三年后优惠出售给领军人才个人或由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创新领军人才(团队)落户企业后1个月,给予其40万元的创新资助资金,落户企业负责提供工作场所和住房。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由市、县两级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投资。
3.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可超过30%作股参与分配。
4.对领军人才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个人;对资金来源于财政、用于各类领军人才的专项奖励,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免征其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培 育
第十六条 对确定的领军人才参加短期培训或进修,按培训费的20%—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举办或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按照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原则,资助其差旅费、成果展示场地租赁费、材料印刷费等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对领军人才领衔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市各类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扶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各类计划。
第十八条 积极推荐领军人才担任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客座教授、研究员;驻镇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文献资料等优质资源向我市领军人才开放。
第十九条 由市科技局牵头在本市现有科技创新型规模企业中,遴选一批有创业业绩、创新成果、创造价值的高层次人才进行重点扶持和培育(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培育对象可享受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条 由市领军人才办为每位领军人才(团队)配套设立领军人才服务组,确定服务组市县两级党政领导组成名单,定人定责,全程服务。
第二十一条 将辖市区、镇江新区领军人才引进培育工作,列入党政领导科技与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领军人才项目年度考核评估制度,市领军人才办定期走访领军人才,听取意见和建议,完善改进工作,推进领军人才项目长效服务机制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由市人事局具体负责领军人才引进后的相关手续办理和扶持政策兑现,并牵头成立领军人才协会,定期开展各类培训、辅导和讲座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为领军人才提供创业启动资金、创新资助资金以及培训进修学术交流资助费用,落户辖市的,由市和辖市财政各承担50%;领军人才项目评审费、领军人才申报过程来镇交通食宿费及其他资助经费按有关规定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领军人才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资格,追缴已资助经费,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的,将追缴已资助经费,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领军人才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才集聚工程 实施细则 通知
中共镇江市委办公室 2008年8月25日印发